资源税全面改革工作启动以来,经过认真研究、反复测算、横向比较、意见征求等阶段工作,并报国家财税部门核准、备案,近日,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,西藏自治区财政厅、国税局正式发布了西藏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。资源税改革第一阶段战役圆满完成,进入申报征收阶段。
此次发布的资源税政策主要包括的内容有:一是公布了税目、征税对象及税率。结合国家统一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,统筹西藏自有资源,对包括铁矿、金矿、铜矿等9类金属矿及石灰石、矿泉水、大理岩等19类非金属矿实行从价定率征收,对粘土、砂石等2类非金属矿实行从量定额征收,共涉及30类资源品目。
二是确定了换算比、折算率。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,对征税对象与销售状态不一致的铁矿、铅锌矿等五类矿种计算确定了换算比和折算率。
三是明确了资源税延续政策。对已实施从价计征的原油、天然气、煤炭、稀土、钨、钼等6个资源品目资源税政策暂不调整,仍按原办法执行。
四是制定了清费立税工作规定。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,将西藏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、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、取缔各地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等政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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